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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發布了《關于開展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函〔2021〕36號),在通知中再次強調了: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
自2014年國務院在《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中強調要促進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以來,多部委已多次發文明令禁止此項要求。包括:住建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7]99號)等文件中都對此項要求進行了明確。
在招標投標市場中,直接或變相要求投標人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的現象長期存在且被認為理所當然。有的招標人將已有或承諾當地設立分(子)公司作為響應性條款,不滿足條件將無法通過初步評審,有的招標人將此作為評審打分項,給滿足條款的投標人予以加分。
按照本次通知中的要求,住建部將會重拳出擊,采取梳理招標文件、加大舉報處理力度等手段,對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的問題進行重點整治。近期各地也在陸續發文針對這塊的大力治理。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的建筑市場體系,扎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決定開展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號)第八條規定,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對于存在相關問題的,要立即整改。各級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文件,清理招標文件中將投標企業中標后承諾設立分(子)公司作為評審因素等做法。
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建筑企業在跨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的投訴舉報事項,保障建筑企業合法權益。
三、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推進本地區治理工作,嚴肅查處違規設置建筑市場壁壘、限制和排斥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的行為,清理廢除妨礙構建統一開放建筑市場體系的規定和做法,營造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環境。請于2021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治理工作情況報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聯系人及電話:張娟 010-58933262 58934964(傳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小編附相關文件:
1、《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號)
第八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或變相實行以下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7〕9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確提出了修訂清單計價規范的指導方向,優化概算定額,取消最高投標限價按定額計價的規定,逐步停止發布預算定額等一系列核心點。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報價、計量計價、結算工作將迎來巨大變革。同時,建筑工程項目規模也在不斷擴大,工程建設難度和施工風險也在不斷增加。
基建工程的投資主體更加多元化,利益格局也潛移默化地發生著變化,這使工程審計顯得更加重要。工程項目審計的專業性、技術性強,要求審計人員具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判斷及協調能力。
培訓費:2980元/人(培訓費可電匯或現場刷卡),食宿統一安排,費用自理;(或自行安排住宿)
報名聯系人:姜老師 010-58937782、13681067348
毛林繁:北方交通大學工學博士、中國科學院數學博士后,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數學科學、經濟和管理科學與工程獨立學者,國際數學組合研究院(AMCA,美國)院長、首席研究員,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公共采購分會核心專家,中國采購協會(香港)首席經濟學家,北京建筑大學兼職教授、研究生導師、PPP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央財經大學政信研究院PPP中心專家,主編《資源配置方式改革與創新》、全國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輔導教材《招標采購案例分析》等,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編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 版)及其使用指南、全國《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2018年)主要編寫專家。
張雷: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總所) 建設工程業務部合伙人律師;專業領域:建設工程、房地產、公司、征地拆遷、房產爭議、房屋租賃等各類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服務。實務研究:
專著《工程造價法律實務108個實務問題的深度釋解》;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參與《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觀點集成》修訂工作;編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法規匯編》等多份實務資料;在《招標與投標》、《上海法治報》等多家媒體發表20余篇實務文章,累計撰寫各類法律實務文章300余篇。
劉雷:南京審計大學工程管理學院造價管理系(江蘇省公共工程審計重點實驗室),副教授,博士。主要從事工程管理、造價管理與審計等方面的研究,主要講授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建設與審計法規、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建設項目審計、工程項目融資等課程,曾在《土木工程學報》、《建筑經濟》、《工程管理學報》、《系統工程》、《數理統計與管理》、《科研管理》、《管理評論》等刊物上發表了10多篇論文。長期擔任國家審計機關、政府機構、大型國有企業“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建設工程造價與審計課程”的主講專家,授課內容詳實,理論深厚,而且善于調動學員積極性,通過發問、啟發、學生參與等多種形式互動,授課效果非常好,深受廣大學員喜歡。
(一)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管理實務
1.最新招標投標政策解讀
2.工程招投標實務
3.采購招標實務
4.全流程電子招投標
5.招標采購關鍵程序、疑難問題解析與法律風險防范
6.非招標采購方式實務
7.招標采購審計、監督管理熱點、難點解析
(二)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合同管控法律實務
1.計價原則
(1)發承包雙方可否約定采用項目所在地外其他省份的定額結算
(2)勞務分包合同可否參照總包合同約定的計價條款結算
(3)市政資質的施工單位可否主張按照公路定額結算
(4)如何理解投標下浮率和定額下浮率
(5)合同價超過招標控制單價是否需要核減
(6)無法計量工程量的工程如何計價
2.總價合同
(7)如何區分施工圖總價和清單總價的計價原則
(8)能否根據發改委的增價調整文件調整合同價格
3.單價合同
3.1單價
(9)如何理解平方米單價、綜合單價、固定單價等概念
(10)如何理解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11)如何區別“項目特征”和“工作內容”
(12)綜合單價可否要求考慮不可預見的風險
(13)如何處理招標控制單價與市場價的差異
(14)綜合單價分析表在變更估價中的作用
(15)投標時調整人工、材料消耗量后如何計價
(16)單價措施項目的履行與計價
(17)未完工程的臨時設施費如何計算
(18)能否扣減承包人未繳納的社會保障費
(19)工程總承包中臨時設施費增加可否調整價款
3.2人工費
(20)人工費調整的三種法律模型
(21)人工費調整與定額文件更新的問題
3.3材料
(22)市場價格波動調差時的材料范圍如何認定
(23)市場價格波動調差時的當期材料價格如何認定
(24)信息價結算與認質認價的關系
(25)是否調整材料差價的約定前后矛盾如何處理
(26)定額消耗量水平與據實結算的關系
3.4清單
(27)發包人針對不平衡報價的處理辦法
(28)總價措施項目費的結算原則與不平衡報價
(29)專業工程暫估價項目的計價方法
(30)投標人自行增加的清單項目如何結算
(31)分項匯總金額與投標總價不一致的結算方法
(32)工程量清單缺項時變更估價三原則的應用
(33)不合理的風險轉嫁與誠信原則、公平原則
(三)建設項目審計實務與案例解析
1.清單計價模式下暫估價審計
2.清單量大于圖紙量審計問題
3.清單招標、費率招標中的臨時措施費審計問題
4.設計圖紙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不一致審計問題
5.設計優化造成部分工作刪減引起的同價款調整審計
6.實際施工與設計圖紙不一致,結算審計
7.暫列金漏傳問題審計
8.招標控制價,措施費漏項審計
9.招標控制價項目特征描述不完整或與工程規范要求不符問題審計
10.招標控制價綜合單價不統一或偏離市場價問題審計
11.招標清單、投標清單、招標控制價組價明細不一致問題審計
12.EPC項目合同及范圍外的結算審計
13.當事人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按照約定處理。
14.行政審計、財政評審部門明確表示無法進行審計或者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出具審計結論,當事人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的,可以準許。
15.合同約定以決算審核部門審核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審核結果能否作為結算的依據?
16.路橋公司,EPC,財政評審,材料費,信息價審計
17.如果已經按照造價咨詢機構的結論,全部支付完了工程款項,審計機關時候又提出審減的意見,這種要怎么處理?是要把錢追回來么?如果追不回來了,經辦人員要被追責么?
18.審計機構超越資質范圍出具審計報告,審計結果能否作為結算依據?
19.審計機關對發包人的竣工決算審計結果對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約定的結算方式的影響?
20.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能否變更結算約定?
21.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結論或財政評審意見,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
22.招標控制價中沒有趕工措施費,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業主原因需要施工單位進行趕工,趕工措施費如何計算比較合理?
23.招標文件約定施工過程核價問題審計
24.招投標中二次植筋費、高支模費問題審計
25.政府審計結果是否影響雙方當事人結算協議的履行?
26.中標合同與另行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不一致,如何處理?
27.政府投資EPC總承包項目財政評審范圍外的貨物、設備、軟件的總包采購價格確定方式
28.如采用費率下浮方式政府投資EPC總承包項目財政評審后的現場設計變更、洽商問題,財評結果審計結算過程中什么作用
29.據實發生的現場未經財評認定可否結算
30.采用費率下浮方式政府投資EPC工程總承包不可突破工程費總價如何認定,如過程中因材料、設備造價信息單價上漲等原因造成總價突破能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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